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域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都會地區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新市鎮開發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國民住宅興建與管理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保護自然環境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建築管理之督導與建築技術、建築材料之研究及審核事項。
十、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及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等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