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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0年04月01日)
第 11 條
本會決議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建築師之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
三、決議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決議懲戒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