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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0年04月01日)
第 4 條
本會受理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後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通知原懲戒機關檢卷答辯。
二、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逾期未答辯者,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三、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
四、分配委員會審查,擬定審查意見。
五、提付委員會議審議。
六、製作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