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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0年04月01日)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