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0年04月01日)
第 4 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受理建築師懲戒案件後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或到會陳述,逾檢未答辯或不到會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二、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
三、分配委員審查,擬定審查意見。
四、提付委員會議審議。
五、製作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