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61年11月19日)
第 10 條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建築爭議事件實施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