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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61年11月19日)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應設置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