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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6 條
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