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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9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