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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 77年04月29日)
第 3 條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員)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

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