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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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 77年04月29日)
第 9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