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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94年06月22日)
第 3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擬議事項。
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之擬(訂)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
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及檢驗事項。
七、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會勘會審之規劃、督導、安全設備基準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八、關於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防救災害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災害防救體系、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搶救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之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水災、土石流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配合搶救事項。
十三、關於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組織、設備、訓練及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軟硬體設施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事項。
十六、關於到醫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資源整合、教育訓練、學術技能之研究發展、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七、關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事項。
十八、關於消防人員勤業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與生活輔導及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事項。
十九、關於消防車輛、裝備、服制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消防廳舍及採購業務等事項。
二十、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