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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年10月12日)
第 10 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如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因故不能出席,應由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