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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年10月12日)
第 17 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因公出差得按薦任職公務員出差旅費之規定報支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