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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年10月12日)
第 18 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區)或鄉(鎮、市、區)公所就原有員額中調派兼任,不另支薪。

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報請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