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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年10月12日)
第 2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