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年10月12日)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