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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年12月30日)
第 7 條
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
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場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場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本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