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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年12月30日)
第 8 條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屬經紀業之名稱、營業處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六、不服懲戒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