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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90年06月22日)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