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 112年09月26日)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