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