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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 106年12月06日)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新臺幣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新臺幣二億元,之後八年每年撥新臺幣一億元。
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
四、本基金之其他收入。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