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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 106年03月15日)
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收容教養業務及依法執行相關福利事項,特設各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政機構),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