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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 106年03月15日)
第 3 條
各老人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均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教養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