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役政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
二、役男體位之判定、複檢與役男之徵集處理、入出國管制及替代役役男之甄選。
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來臺役男及歸國僑民役男服役之處理。
四、兵役處理之督導、查核及妨害兵役案件之調查。
五、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
六、替代役役男與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與管理幹部之甄選、訓練及考核。
七、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費之發放與服裝製發及保險、撫卹之處理。
八、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勤務、獎懲及行政救濟。
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召集。
十、其他有關役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