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各總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重要設施、中央政府機關首長、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
二、國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
三、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物品入境、防範國內不法物品出境與查緝走私及其他不法。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國際工作。
五、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森林與自然保育、環境、水資源保護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安全等相關法令案件之查緝、取締或危害排除。
六、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