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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 102年12月30日)
第 2 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用武器維修及零件製造。
二、警用車輛之保養及修護。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及車輛檢修。
四、其他有關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維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