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 104年12月16日)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四、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
五、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