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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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 104年12月16日)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