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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 104年12月16日)
第 4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多元化進用客家文化專業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客家文物典藏、客家文化推廣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三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