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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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年08月03日)
第 8 條
本小組委員或工作人員對於鑑定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