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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 108年05月14日)
第 2 條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事業概要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權利變換有關權利價值爭議之協調事項。
五、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之協調事項。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