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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 108年05月14日)
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