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 108年05月14日)
第 7 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八條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