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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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 109年04月10日)
第 10 條
調查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一、現場搶救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二、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
三、具有特殊專業之人士。
調查會視需要,得實施現場勘查或委託專業單位鑑定、模擬,並訪談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