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大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消防安全檢查與防災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港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之查察。
三、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及火災證明核發之執行。
四、港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搶救。
五、港區水災、海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配合搶救。
六、港區消防水源之整備與管理及災情查報通報體系之執行。
七、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八、港區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之執行。
九、港區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及管理運用。
十、其他有關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