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3年01月31日)
第 8 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單位(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其他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