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07日)
第 14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及宿舍之維護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中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