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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07日)
第 19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