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07日)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之審議。
二、出(列)席各種法規審查及重要會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