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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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07日)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
一、綜合規劃司,分七科辦事。
二、民政司,分六科辦事。
三、戶政司,分五科辦事。
四、地政司,分十科辦事。
五、宗教及禮制司,分五科辦事。
六、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分五科辦事。
七、役政司,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服務司,分七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分五科辦事。
十五、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分十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