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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10年03月08日)
第 7 條
對營建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執行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國民住宅計畫或其他營建方案措施,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興建國民住宅、興闢公共設施或興辦國家公園事業,具有重大貢獻。
三、承辦營造或設計監工,其工程特別艱鉅而能順利完成,或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開發都市建設或更新舊市區,提供特殊技術方法,促進都市健全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推行保育自然資源,改進生活環境或維護公共安全,具有重大貢獻。
六、捐贈土地財物興辦公共設施,具有重大貢獻。
七、對營建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八、對其他有關營建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