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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10年03月08日)
第 8 條
對警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警政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促進國際間警政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冒險犯難偵破重大刑案,對社會治安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警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其他有關警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警察人員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或領有一等一級警察獎章者外,應先請頒警察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