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  ( 113年01月15日)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察科。
三、後勤科。
四、訓練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至第四大隊,分十六中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