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八、警用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查之督導、執行。
九、裝備、器材、設備、設施、員警服裝等財物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