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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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14 條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警務、督訓、後勤、保防、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及醫務等工作事項。
二、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大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