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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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4 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
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