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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 110年09月27日)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區)設農地重劃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重劃負擔方式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重劃負擔減免標準及地上物補償標準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區段地價及耕作權價值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農水路系統規劃及工程設計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抵費地集中規劃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底價及出售價格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農地重劃異議及糾紛案件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宣傳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