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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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年09月29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